公文中双方怎样称呼

王志勇 发表于 2007年11月22日 11:27

在与合作方联系的时候,比如发传真、发电子邮件、写询价单,需要填写我方和贵方的联系人。但是有不少工作人员,贵方的联系人直接写姓名,而我方则写“×先生”、“×小姐”、“×主管”、“×经理”。这样的书写方式有失平衡,因为对贵方没有用尊称,我方则使用尊称,有时候会让人感觉不礼貌。正确的方式应该是:

1、双方都用尊称。如贵方为“×总”、“×先生”、“×××先生”,我方为“×××先生”、“×先生”。
2、根据实际情况,如果双方都不需要用尊称,则直接写姓名。
3、贵方使用尊称,我方填写姓名也是可以的。大家觉得呢?

有时候只是因为礼貌问题,人家就不愿意和你合作了。

1条评论:
1   有图 2007-11-27 09:49
说的很对,尊应该人为上,自己言辞上的谦卑,并不是卑微,相反给人以亲切,客气的感觉。如果很熟悉且年龄相仿,直呼姓名也无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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